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终字第99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杨二威,农民。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焦永秀,农民。 委托代理人唐志民,杞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杨二威为与被上诉人焦永秀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杞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15)杞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杨二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