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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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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何、郭风等与张玉利、何秀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终字第129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玉利。 上诉人(一审被告)何秀云,系一审被告王志国之妻。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贾何。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郭风。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卫丰。 一审被告王新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汴民终字第129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玉利。

上诉人(一审被告)何秀云,系一审被告王志国之妻。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贾何。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郭风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卫丰。

一审被告王新胜。

一审被告王志国。

张玉利、何秀云与贾何、郭风、刘卫丰、王新胜、王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贾何、郭风、刘卫丰于2014年11月24日向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审被告偿还其借款25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贾何94万元,郭风125万元,刘卫丰36万元)。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4)金民初字第136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张玉利、何秀云不服,于2015年6月4日向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张玉利、何秀云递交上诉状的当日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在指定的交费期间内,张玉利、何秀云未交纳上诉费用。本案移送本院后,于2015年7月31日再次向张玉利、何秀云邮寄送达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张玉利、何秀云拒收,亦未交纳上诉费用,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二十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定如下:

本案按张玉利、何秀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自学

审判员  周超举

审判员  周卫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