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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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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董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汴民终字第122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丙申,河南众志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玉民。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张某某为与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汴民终字第122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丙申,河南众志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玉民。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张某某为与董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1日向杞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返还彩礼款共计86000元。2015年5月25日,杞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杞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董某某对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2年11月经媒人介绍认识并订婚,同年农历腊月二十九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同居前原告共给付被告彩礼款共计86000元。2014年下半年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而分手,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款。

另庭审中原告对被告所称在其处的被告个人财产沙发一套、折叠单人床一张,三组合衣柜一套、大木箱一个、大理石餐桌一张、电脑桌一张、组合条几柜一套、菜柜一个、影碟机一个均予以认可并同意返还。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2012年11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后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不属于事实婚姻,该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一方提出分手而随原、被告的自由意志自然解除。同居前原告给付被告86000元彩礼款,庭审中被告认可,予以认定。因该彩礼款数额巨大,双方分手后,被告应予适当返还,鉴于原、被告同居时间较长,部分已经用于日常生活消费,结合本案事实,酌定以被告返还原告20000元为宜。被告辩称该86000元已经在双方同居期间全部消费完毕的意见,因无证据证明,亦不符合日常生活消费实际,对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要求在原告处的其个人财产归其所有,被告亦同意,予以准许。综上,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某彩礼款20000元;二、被告在原告处的个人财产沙发一套、折叠单人床一张,三组合衣柜一套、大木箱一个、大理石餐桌一张、电脑桌一张、组合条几柜一套、菜柜一个、影碟机一个归被告董某某所有;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负担950元,被告负担1000元。

董某某上诉称: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两年多时间,因上诉人生病,被上诉人不管不问又不给钱治疗,上诉人的钱花完后一气之下回了娘家。且新婚期间花费高,被上诉人无母亲,家庭经济条件不好,新婚后花费都是使用的彩礼款。婚后被上诉人外出打工时间又少,不但不挣钱反而向上诉人要钱,加之上诉人生病住院,彩礼款已完全用于了共同生活期间的消费。因此,一审判决返还20000元彩礼款错误;2、一审判决返还彩礼款20000元,按照比例上诉人承担300元诉讼费。因此,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1000元诉讼费用,于法无据。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张某某答辩称:1、因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答辩人要求按照习俗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一审法院的常规,判决返还彩礼的比例一般在30%-50%,本次判决返还比例仅为23.2%,显然数额太少。另外,该彩礼款没有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及治疗被答辩人的不孕症费用,而是被答辩人的父亲借给他人放了高利贷;2、诉讼费用系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对诉讼费用分担比例或数额不服的不得上诉。综上,被答辩人上诉状所述内容不实,其拒绝返还20000元彩礼款的事实不存在,于法无据,请求驳回其上诉。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此,一审根据彩礼款数额、双方同居时间并结合日常生活消费情况,判决适当返还彩礼款并无不当。对于上诉人辩称该彩礼款已经在双方同居期间全部消费完毕的意见,因无证据证明,亦不符合日常生活消费实际,一审未予采纳并无不当。诉讼费用系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本案诉讼即涉及彩礼款的返还,也涉及按照习俗女方陪嫁家居的返还,因此,一审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上诉人承担1000元诉讼费用并无不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董某某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