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锐敏,男,汉族,1970年2月1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淑敏,女,汉族,1963年4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薛夫钦,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建敏,男,汉族,1974年3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薛夫钦,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松敏与被上诉人张锐敏、张淑敏、郝建敏继承纠纷一案,张松敏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3)登民一初字第2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3)登民一初字第28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松敏预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周 金 审判员 宋江涛 审判员 曹逢春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