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张松敏与被上诉人张锐敏、张淑敏、郝建敏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锐敏,男,汉族,1970年2月1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淑敏,女,汉族,1963年4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薛夫钦,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建敏,男,汉族,1974年3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薛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锐敏,男,汉族,1970年2月13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淑敏,女,汉族,1963年4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薛夫钦,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建敏,男,汉族,1974年3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薛夫钦,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松敏与被上诉人张锐敏、张淑敏、郝建敏继承纠纷一案,张松敏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3)登民一初字第2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3)登民一初字第28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松敏预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周 金

审判员 宋江涛

审判员 曹逢春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