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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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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占有与被上诉人登封市告成镇庙庄村村民委员会物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二终字第10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占有,男,汉族,1955年2月2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告成镇庙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告成镇庙庄村。 法定代表人徐占超,系该村民委员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二终字第10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占有,男,汉族,1955年2月22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告成镇庙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告成镇庙庄村。

法定代表人徐占超,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冯长富,男,汉族,1966年3月7日出生,系该村党支部委员。

上诉人占有因与被上诉人登封市告成镇庙庄村村民委员会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4)登民一初字第1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占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徐占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徐占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传炜

审判员  王献斌

审判员  周 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