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二终字第9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朋义,男,195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西大街办事处后士郭村后士郭216号。 委托代理人白无瑕,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波,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玉姣,女,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开西一街7号院4号楼109号。 委托代理人高建伟,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朋义因与被上诉人郑玉娇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朋义又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朋义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朋义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徐朋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军胜 审判员 郑新红 审判员 黄智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