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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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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淮安市共创电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荣腾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二终字第10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共创电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解晓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新生,金研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旭东,金研律师集团(郑州)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二终字第10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共创电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解晓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新生,金研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旭东,金研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荣腾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广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怀涛,男,汉族,1962年11月7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审被告新密市鼎宝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吴晓,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淮安市共创电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荣腾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共创电液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2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21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淮安市共创电液科技有限公司预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577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周 金

审判员 宋江涛

审判员 谢宏勋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