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二终字第1019号 法定代表人马禄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郭爱国、周亚光,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胡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金明,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瑞万佳石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华创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省瑞万佳石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省瑞万佳石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省瑞万佳石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河南省瑞万佳石材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金 审判员 宋江涛 审判员 周 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