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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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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文元科教文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二终字第12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文元科教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庄文元,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胜,该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二终字第12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文元科教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庄文元,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光明,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杜燕华,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河南文元科教文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28日通过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30日向河南文元科教文化有限公司送达了缴纳上诉费用手续并告知于七日内办理缴纳上诉费用手续。河南文元科教文化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上诉费用的申请。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南文元科教文化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文元科教文化有限公司未按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文元科教文化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军胜

审判员  郑新红

审判员  黄智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