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民二终字第9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城建设路南段七号。 法定代表人郝胜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凯,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全民,男,汉族,1972年10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霄力,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田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小雍庄村南七里河西侧郑汴路南建材市场01幢。 法定代表人孙启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全玲,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全民、郑州田园置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赵全民于2014年9月11日向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州田园置业有限公司赔偿赵全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392860.1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州田园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6685号民事判决,原审被告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凯、被上诉人赵全民的委托代理人王霄力、郑州田园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全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1日下午四时左右,赵全民与魏凤、魏超、王德曼四人到位于郑州市郑汴大道与前程大道交汇处的东岸曦城楼盘工地售楼部协商承包或购买幼儿园用房。在售楼部办理登记后,四人进入幼儿园室内实地查看。进入室内五分钟左右,赵全民一脚踏空,掉入尚未安装餐梯的电梯井内。同行人员拨打119,由消防人员将赵全民从电梯井内救出。后赵全民被送至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赵全民L1椎体骨折,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左外踝撕脱骨折,右跟骨骨折,双侧肺挫伤。赵全民在该院住院治疗3天,于2013年9月24日出院,出院医嘱载明:1、绝对卧床休息,加强营养;2、腰部垫枕,药物辅助治疗;3、左足伤口按时换药,继续石膏外固定4-6周;4、如有不适,及时随诊。赵全民在该院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7257.35元。 2013年9月24日,赵全民至郑州市骨科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赵全民左跟骨粉碎性骨折、L1椎体压缩性骨折。赵全民在该院住院治疗48天,于2013年11月11日出院。赵全民在该院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47168.81元。 2014年4月23日,赵全民再次至郑州市骨科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赵全民左跟骨骨折术后感染。赵全民在该院住院治疗30天,于2014年5月23日出院。出院医嘱载明:1、院外继续口服药物治疗;2、合理饮食、加强营养,适度功能锻炼;3、定期复查(复查日期:出院后一月);4、不适随诊;5、中医调护:避风寒,慎起居,忌生冷,畅情志。赵全民在该院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17933.97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赵全民申请,该院依法委托郑州华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赵全民的伤残等级及康复费用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14年11月25日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赵全民伤残程度综合评定为八级伤残;赵全民需后续治疗,后续评估意见载明:为恢复其自主活动能力需康复治疗,康复治疗以理疗、按摩和功能锻炼为主,理疗、按摩和功能锻炼费用约60元/天,二十天为一疗程,休息十天进入下一疗程,康复治疗时间暂定三个月。赵全民为此支付鉴定费2180元。 赵全民与魏凤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三名子女,分别为赵真1997年7月19日出生,赵佳2001年1月29日出生,赵耀2003年1月19日出生。 事发的幼儿园系郑州田园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由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2011年3月30日,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田园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郑州田园置业有限公司为发包人,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承包人。由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东岸曦城二期项目工程(1#-3#、5#-8#、10#-12#、19#、地下车库、幼儿园)。2012年4月10日,幼儿园工程实际开工。2013年5月14日,郑州田园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就东岸曦城二期工程幼儿园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东岸曦城幼儿园及地下附属工程的施工范围为:除施工图纸内餐梯设备工程、消防工程、门窗工程以外的所有土建、装饰安装等工程。2013年9月27日,幼儿园工程竣工。 原审法院另查明,事发时天气晴朗。赵全民四人没有售楼部工作人员及保安的陪同。在幼儿园室外,尚有工人在现场施工。周围未设置“禁止入内”等标志。幼儿园的电梯井处未进行遮盖,周围也未设置“注意,危险”等警示标识。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赵全民在郑州田园置业有限公司办理登记,经其工作人员许可后进入幼儿园参观,失足跌入餐梯井内,造成人身损害。事发时,涉案的施工工程尚未进行完毕,幼儿园尚未竣工验收,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方,对施工现场负有安全管理义务。在工程尚未施工完毕时,其未在现场设置“禁止入内”等警示标志,在幼儿园室内也未张贴警示标志,幼儿园的餐梯井处未采取遮盖等相应安全措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郑州田园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工程的开发商,事发时工程虽尚未向其移交,但其对工程尚未施工完毕,施工现场可能存在危险的情形明知或应知。赵全民在其售楼部办理登记,经其工作人员许可进入施工现场前,郑州田园置业有限公司未向赵全民等人明确告知或提醒现场可能存在各种危险,也未派工作人员陪同前往,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疏忽。赵全民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在施工工地上看房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事发时其未尽到一定的谨慎、安全注意义务,对其自身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综上,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该院酌定对于赵全民的损失,由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郑州田园置业有限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赵全民自担30%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