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1032号 法定代表人蒋丽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建伟,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朱建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晨,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洪浩峰,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许昌广莅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瑞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樊建伟,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晓晨、洪浩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0日,广莅公司将其承建的郑州市中原西路与西南绕城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交新建工程的部分劳务即A匝道1号桥、A匝道2号桥、须水河支沟桥的桩基基础结构、下部结构、上部结构及附属结构和桥台防护工程;8个涵洞的基础、涵身、附属结构及搭板,具体包括桩基、承台、系梁、立柱、墩台、耳背墙、盖梁、垫石、挡块、预压、(现浇和预制)箱梁制作安装、模板、支架、地基处理等一切与此工程有关的附属作业以综合价劳务承包的方式分包给郑州市泰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施工,双方签订了《工程劳务合同》。合同约定乙方(郑州市泰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必须以自己企业的名称对外采购、租赁和签订相关合同,不得以书面、口头等各种形式使用甲方企业及其项目经理部、作业队、工段、工区等名义对外进行经济活动。如有发生,甲方(广莅公司)不予认可,应由乙方负责;如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加倍赔偿。李志强作为乙方代表在《工程劳务合同》上签字。 2013年2月23日,李志强以广莅公司名义与欧瑞公司签订《物资租赁合同》,李志强作为委托代理人在该合同上签字,该合同承租方未加盖公章,李志强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物资租赁合同》的附件。该合同主要约定,承租方从出租方处租赁钢管(0.01元/天/米)、镀锌丝托(0.045元/天/根)、扣件(0.005元/天/个)、Φ1300圆柱模板(16.5元/天/平方米)、Φ1500圆柱模板(20元/天/平方米)、Φ1600圆柱模板(22.5元/天/平方米)、Φ1800圆柱模板(25元/天/平方米)等物资,实际数量、租赁期及租金计算以双方签字的出、入库单为准,承租方指定李志强同志为领料经办人,经办人签字的单据视为承租方认可,承租方租用物资时必须交纳足额押金,押金不足或不到位,出租方不予发货。承租方每月应交纳的租费不能从已交纳的押金中抵扣,租期期限为钢管、镀锌丝托、扣件180天,圆柱模板30天,超过约定期限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租金每月结算一次,双方于每月五号前办好结算手续后,承租方应在7日内付清上月租金,承租方延迟支付租金时,按逾期实际天数,每天向出租方支付未付租金总额0.3%的违约金。租赁期限届满,承租方若需继续使用租赁物资,出租方没有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方归还物资不能严重变形、曲翘、扭裂、开焊、打孔、缺少附件、表面有泥浆等现象,对归还的物资有以上所列情况的,出租方可向承租方收取清理、维修费用,标准为Φ1300、Φ1500圆柱模板清理、维修费每平方米19元,Φ1600、Φ1800圆柱模板每平方米22元。运输费用及装卸车费用由承租方承担,装、卸车费均按10元/吨计算。丢失及报废物资未做赔偿前继续计算对应的租金。双方签字认可的物资进场出库单、入库单、租赁费结算单、附件等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如有纠纷且协商不成的,由欧瑞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还对其它租赁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欧瑞公司于2013年2月23日向广莅公司提供扣件450套、钢管500根计1700米、Φ1300圆模9块计18.5平方米、Φ1500圆模2块计2.7平方米、Φ1600圆模4块计12平方米、Φ1800圆模2块计3平方米、镀锌顶托100套。广莅公司租用上述物资后,分别于2013年4月7日,2013年11月10日、13日、22日,12月3日归还扣件195套、钢管337根计1383米、Φ1300型圆模9件计18.5平方米、Φ1500型圆模2件计2.7平方米、Φ型1600圆模4件计12平方米、Φ1800型圆模2件计3平方米、镀锌顶托72套。欧瑞公司分别于2013年2月23日、4月16日、6月15日向承租方收取押金20000元,收取租金10800元、3000元。 2013年3月12日,李国庆又以广莅公司项目部名义与欧瑞公司签订《物资租赁合同》,合同承租人处加盖“许昌广莅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路绕城高速立交互通3G标段项目部”字样印章,李国庆作为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李国庆、李志强身份证复印件作为该合同的附件。2013年9月7日,李志强又以广莅公司项目部名义在上述2013年3月12日《物资租赁合同》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李志强以经办人身份在《补充协议》上签字,《补充协议》承租人(乙方)处未加盖公章,李志强身份证复印件作为补充协议附件。以上2013年3月12日《物资租赁合同》主要约定,承租方从出租方处租赁脚手架(0.018元/天/米)、0.3m立杆(0.011元/天/根)、0.3m横杆(0.011元/天/根)、丝托(0.05元/天/根)、扣件(0.005元/天/个)、钢管(0.01元/天/米)等物资,租赁期为120天。合同约定出租方承担进场的装车费,承租方承担进场运费,其中20元/吨由承租方承担,剩余40元/吨由承租方垫付,等合同结清后,40元/吨的运输费返还给承租方,如此批物资用够180天以上,出租方承担所有60元/吨的进场运费,物资运回出租方公司仓库的运费及在出租方公司的卸车费由承租方承担,卸车费为15元/吨,承租方负责租赁物资退场归还时必须打包、码垛摆放整齐,如不按要求归还物资,卸车费则按20元/吨计算。承租方指定李国庆、李广奇同志为领料经办人。《补充协议》约定在2013年3月12日合同的基础上增加租赁物资脚手架(0.022元/天/米),租赁期60天,数量以出库单为准。2013年3月12日合同其他约定同2013年2月23日合同。 该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欧瑞公司于2013年3月12日,4月7日、8日、9日、10日、13日、16日、22日、23日、30日,5月5日、6日,6月5日、6日、13日,9月7日向承租方提供扣件1500个、钢管800根计2554.4米、可调顶托4882套、可调底座4000套、立杆13120根计23868米、横杆34645根计25816.5米、立杆炮弹2420套、横杆炮弹3804套、丝托托盘47套、立杆货架1套、立杆300根计900米、横杆2300根计2070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