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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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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董海朝因与被上诉人李鹏飞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15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海朝,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鹏飞,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董海朝因与被上诉人李鹏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15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海朝,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鹏飞,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董海朝因与被上诉人李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5)荥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李鹏飞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董海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董海朝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董海朝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石红振

审判员  邢彦堂

审判员  杜麒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