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15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海朝,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鹏飞,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董海朝因与被上诉人李鹏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5)荥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李鹏飞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董海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董海朝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董海朝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石红振 审判员 邢彦堂 审判员 杜麒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