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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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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慧芳与被上诉人杨春意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1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顺灼,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原乐,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1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顺灼,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原乐,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金良,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袁顺灼、原乐,被上诉人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金良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0元,予以退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