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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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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与王某同居关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2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帆,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志勇,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2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帆,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志勇,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建军,男,1953年8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华,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1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15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