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0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凤,女,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张蕊。 上诉人张玉凤因与被上诉人郑州筑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8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玉凤于2015年9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玉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玉凤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45元减半收取422.5元,由上诉人张玉凤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