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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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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孟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2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某,女,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广杰,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卫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2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女,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广杰,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卫萍,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丽君,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孟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孟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200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  张向军

审判员  李润武

审判员  张海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