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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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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孙莹莹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原审被告河南天润典当有限公司、刘亚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2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莹莹,女,汉族,1987年8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毛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陶韬,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2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莹莹,女,汉族,1987年8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毛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陶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全玲、郭旭,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天润典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福华,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亢小新,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刘亚东,男,汉族,1990年5月10日出生。

上诉人孙莹莹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原审被告河南天润典当有限公司、刘亚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3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莹莹又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9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莹莹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孙莹莹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上诉人孙莹莹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