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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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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云堂与被上诉人郑州建通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2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云堂,男,汉族,1982年7月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建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卓,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亚,男,汉族,1990年9月15日出生。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2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云堂,男,汉族,1982年7月3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建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卓,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亚,男,汉族,1990年9月15日出生。

原审被告浚县长城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慧达。

上诉人周云堂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建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浚县长城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云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周云堂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843元减半收取421.5元,由上诉人周云堂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