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8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海兰,女,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张永新,经理。 上诉人周海兰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多吉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2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海兰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海兰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周海兰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海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范亚玲 审判员 赵建伟 审判员 张 晔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