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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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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燕波与被上诉人刘田丰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2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燕波,男,汉族,1965年9月2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田丰,女,汉族,1969年7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燕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2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燕波,男,汉族,1965年9月22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田丰,女,汉族,1969年7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燕波因与被上诉人刘田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1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燕波,被上诉人刘田丰委托代理人杨晓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17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0元全额退还上诉人周燕波。

审判长  胡忠宇

审判员  郑宗红

审判员  姚付良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