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2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燕波,男,汉族,1965年9月2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田丰,女,汉族,1969年7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燕波因与被上诉人刘田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1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燕波,被上诉人刘田丰委托代理人杨晓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17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0元全额退还上诉人周燕波。 审判长 胡忠宇 审判员 郑宗红 审判员 姚付良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