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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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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俊晓因与被上诉人张铁壮、徐向东及原审被告焦晓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二终字第10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俊晓,男,汉族,1981年11月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铁壮,男,汉族,1969年10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书杰,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二终字第10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俊晓,男,汉族,1981年11月1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铁壮,男,汉族,1969年10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书杰,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向东,男,汉族,1969年5月18日出生。

原审被告焦晓雷,男,汉族,1981年3月20日出生。

上诉人赵俊晓因与被上诉人张铁壮、徐向东及原审被告焦晓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5)登民一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俊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俊晓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赵俊晓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