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二终字第10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俊晓,男,汉族,1981年11月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铁壮,男,汉族,1969年10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书杰,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向东,男,汉族,1969年5月18日出生。 原审被告焦晓雷,男,汉族,1981年3月20日出生。 上诉人赵俊晓因与被上诉人张铁壮、徐向东及原审被告焦晓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5)登民一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俊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俊晓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赵俊晓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