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二终字第11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世龙,男,汉族,1974年11月2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进良,男,汉族,1961年1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浩,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世龙因不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民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上诉人马进良的委托代理人周浩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许世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许世龙与被上诉人马进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许世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许世龙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1112.5元,由上诉人许世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增军 审 判 员 贾建新 代理审判员 黄跃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