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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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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许世龙与被上诉人马进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二终字第11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世龙,男,汉族,1974年11月2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进良,男,汉族,1961年1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浩,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世龙因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终字第11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世龙,男,汉族,1974年11月29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进良,男,汉族,1961年1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浩,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世龙因不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民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上诉人马进良的委托代理人周浩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许世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许世龙与被上诉人马进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许世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许世龙撤回上诉处理。

审案件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1112.5元,由上诉人许世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增军

审 判 员  贾建新

代理审判员  黄跃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