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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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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罗文波、孙爱英与被上诉人罗修正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民二终字第12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文波,又名罗五生,男,1952年10月5日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孙爱英,女,1952年11月23日生,汉族。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天成,河南良仁律师事务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民二终字第12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文波,又名罗五生,男,1952年10月5日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孙爱英,女,1952年11月23日生,汉族。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天成,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修正,男,1937年11月1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鸿雁,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建光,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罗文波、孙爱英与被上诉人修正合同纠纷一案,罗修正于2014年12月25日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罗修正、罗文波之间于2010年4月26日签订的协议书有效,协议中涉及的宅基地170.625平方米的使用权及原宅基地上所建房屋(上房,建筑面积101.76平方米)的所有权归罗修正所有;2、判令相关拆迁补偿费用125140元归罗修正所有(各项拆迁补偿费用1、南屋房面积101.76㎡,每㎡578元,计58817.28元;2、过渡费6105.60元(按一年计算);3、搬迁费1017.60元;4、奖金:15000元;5、土地补偿170㎡,每㎡260元,计44200元,总计125140.48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2015)上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罗文波、孙爱英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爱英,上诉人罗文波、孙爱英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天成,被上诉人罗修正及其委托代理人高鸿雁、刘建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1975年9月30日,罗修智、罗修业、罗修正三人订立“分家单”一份,载明:“立分单人罗修正、罗修业、罗修智,因父母去世又因兄弟三人都不在家,家中宅基房屋树木无人照管同亲券三人达成协议均无程见现所分房屋树木分列于后。修智占用上屋房后壹米往南至同岭楼梯北望业叁柒为望殿土木相连前院西墙根有榆树椿树各一颗归修智,另有大梁两架檩条拾贰根串子陆拾根乂守两对。修业修正占用上房往北至老上房后陆尺止归修业修正二人折叠均分上房归修正,东屋五间上栅归修业。兄弟三人同仁说合,恐口无凭立字存照。同人:安玉河、付春元、罗进”。1984年7月31日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颁发上政宅字06038号宅基地使用证,载明:“户主:罗文波;住址:聂寨乡村委会罗寨自然村第壹村民组;坐落:街南;面积:零亩伍分零厘柒毫。四至:东界,西界,南罗同岭,北罗福,尺度:东边十一米四十五公分,西边十一米四十五公分,南边二十九米五十七公分,北边二十九米五十七公分。”1997年5月29日郑州市上街区土地房产管理局就该宅基地向罗文波即罗五生颁发新的宅基地使用证,在该上集建(97)字第30806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载明:“土地使用者:罗五生,面积单位:平方米,地址:朱寨村,图号:7-1-3-8,地号:493,土地类别:50,用地面积:366.27,其中建筑占地:140.0,用途:住宅,四至:东空地,西过道—付双锁等,南罗统岭,北魏巧珍。”2010年4月26日,罗修正与罗文波签订《协议书》一份,载明:“协议双方罗修正,罗文波二人共同协商:祖辈留下之宅基地,东西向之南端为12.5米,东西向之北端为12.6米,南北向之西侧为29.65米,南北向之东侧为28.72米。其中南段东西两侧长13.65米,宽12.5米,计170.625平米属罗修正所有。北段西侧南北长16米,北段东侧南北长15.07米,东西宽12.6米,计194.9642平米,为罗文波所有,罗文波超出罗修正地面所盖建之房屋应在罗修正盖房时拆除。空口无凭,立字为证。协议人:罗修正、罗文波,证明人:罗同岭。”2014年1月21日,以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街道办事处朱寨村民委员会为甲方、以罗文波为乙方签订《朱寨村新型社区建设产权调换协议》,上述协议中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在朱寨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组的房屋及其附属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下简称宅基地)上集建(97)字第308068号,宅基地面积366.27㎡,房屋总建筑面积546.14㎡,其中居住房屋建筑面积507.67㎡,由甲方实施拆除。……三、1、被拆除房屋补偿标准:根据被拆除房屋的不同结构,与宅基使用证所示土地面积等面积部分,按照每平方米560-600元,并结合成新折旧给予补偿;超过宅基使用证所示土地面积,但未超过宅基使用证所示土地面积1.7倍部分,按照每平方米460-500元,并结合成新折旧给予补偿;超过宅基使用证所示土地面积1.7倍部分,按照每平方米310-350元,并结合成新折旧给予补偿。2、被拆除房屋以外其它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简易房(棚)、棚顶、独立的大门、厕所、围墙、树(乔木移植砍伐)按照朱寨村新型社区建设搬迁补偿安置办法中附表2、附表3给予补偿,其它不予补偿。简易房面积不计入居住房屋建筑面积。3、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等不予补偿的房屋,在2013年11月10日之前搬迁完毕并交验空房的,按照违章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50元奖励。4、宅基地的补偿标准(1)按照集体土地使用证所示的土地面积260元/㎡给予补偿后,收回集体土地使用证,由国土部门注销。(2)拆除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小于集体土地使用证所示土地面积部分,每平方米另补偿50元。(3)安置房面积小于安置标准的,不足部分每平方米另外再补偿1000元。(例:被征收人选择一套面积为120㎡的安置房,未安置面积为108平方米,则另外补偿108㎡×1000元/㎡=108000元。)安置房的实际建筑面积以区房产管理中心核定的面积为准,此费用待回迁时一并结算。……五、房屋及附属设施(含土地)补偿金额:叁拾捌万陆仟陆佰玖拾陆元捌角伍分(¥386696.85)(见附表),此项费用用于安置房的建设,待回迁时一并结算。六、过渡期限、方式和补偿标准。实行期房安置的,被搬迁人自找过渡房进行过渡,过渡安置期为18个月。过渡费发放时间以空房交接之日起开始计算。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以下简称过渡费)按拆除合法宅基地上居住建筑面积5元/㎡/月计算,如遇特殊情况过渡期超过18个月的,过渡期在19与24个月内的,按照10元/㎡/月的标准执行;过渡期在25与30个月内的,按照15元/㎡/月的标准执行;依次类推。过渡费第一次发放12个月,超额发放或剩余过渡费按实际过渡时间待回迁时一并结算。过渡补助费:叁万零肆佰陆拾元贰角(¥30460.2)。七、搬迁补助费标准:搬迁补助费按拆除居住房屋建筑面积5元/㎡计算,一次性安置发放一次,过渡性安置发放两次。搬迁补助费:伍仟零柒拾陆元柒角(¥5076.7)。八、奖金发放标准:在2013年11月1日前搬迁完毕,验收合格,并办理空房交接手续的,按宅基使用证每证奖励10000元。在2013年11月4日前搬迁完毕,验收合格,并办理空房交接手续的,按宅基使用证每证奖励5000元。在2013年11月7日前搬迁完毕,验收合格,并办理空房交接手续的,按宅基使用证每证奖励2000元。在2013年11月10日前搬迁完毕,验收合格,并办理空房交接手续的,不再奖励。在2013年11月10日以后尚未搬迁完毕的,每超过一天扣发搬迁补助费的10%。奖金:壹万零玖佰贰拾壹元伍角(¥10921.5)。九、实行期房安置,乙方将建筑物内的物品搬迁完毕,经验收合格,办理空房交接手续,签订拆迁协议后,一次性支付过渡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奖金。……。”该协议附表《土地、房屋、附属及其他补偿表》中显示:“被搬迁人罗文波,建筑面积为546.14,居住面积507.67;土地补偿:面积366.27㎡,补偿单价260.00,补偿金额95230.20;小于等于集体土地使用证所示面积部分中砖混房屋面积:248.6,补偿单价590.00,补偿金额146674.00,砖混房屋面积:117.67,补偿单价588.00,补偿金额69189.96;大于集体土地使用证所示土地面积,小于集体土地使用证所示面积1.7倍部分中砖混房屋(二等-2)面积:24.4,补偿单价488.00,补偿金额11907.20;砖混房屋(二等-6)面积:15.24,补偿单价484.00,补偿金额7376.16;砖木房屋(二等-2)面积:101.76,补偿单价478.00,补偿金额48641.28。上述房屋面积共计507.67㎡,补偿金额共计379018.80元。其他中简易房、滴水檐、围墙、大门、厕所、暖气片、悬梯共计补偿7678.05元,违章奖励奖金中新建砖混房屋16㎡,补偿单价50.00元,补偿金额800.00元,简易房2.43㎡,补偿单价50.00元,补偿金额121.50元,空房验收时间2013年11月1日,补偿金额10000.00元,奖金合计10921.50元,过渡费:补偿单价为60,面积为507.67㎡,补偿金额为30460.20元,搬迁费:补偿单价为10,面积为507.67㎡,补偿金额为5076.70元,上述土地补偿、房屋补偿、其他及违章奖励奖金、搬迁费、过渡费总计:433155.25元”。庭审中,罗同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罗修正与罗文波曾找其鉴证上述宅基地的分割情况并参与2010年4月26日罗修正与罗文波签订《协议书》,罗修正持有的《协议书》中“罗同岭”的签字中“罗”字与“岭”字系其本人所签,“同”字非其本人所签;罗同岭还持有一份内容与罗修正持有的《协议书》一致的《协议书》。罗文波确认罗修正持有的《协议书》均系罗文波一人书写,是其单方意思表示。罗修正表示认可上述《朱寨村新型社区建设产权调换协议》内容及标准。罗修正、罗文波、孙爱英确认罗修正通过上述“分家单”取得的房产在罗文波取得的上集建(97)字第308068号宅基地证范围内,上述《土地、房屋、附属及其他补偿表》中显示的“砖木房屋(二等-2)面积:101.76”房产即为罗修正所继承的房产。现罗修正已自行搬出,该房产已经拆除。罗文波交纳过涉案宅基地使用费。另查明,罗修智、罗修业、罗修正系兄弟关系;罗同岭系罗修智之子;罗文波系罗修业之子;罗文波与孙爱英系夫妻关系;罗文波曾用名为罗五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