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637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辉,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战勋,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媛,女,1988年3月18日出生,满族。 委托代理人马永翔,上海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8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诉人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宗红 审判员 侯军勇 审判员 姚付良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