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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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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大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赵郑广、张晓威、赵梦与被上诉人河南鼎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苏桂荣、吴笛追偿权纠纷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5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大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郑广,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郑广,男,汉族,1963年8月28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梦,女,汉族,19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5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大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郑广,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郑广,男,汉族,1963年8月28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梦,女,汉族,1989年8月21日出生。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张晓威,女,汉族,1965年9月20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威,女,汉族,1965年9月2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鼎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真,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苏桂荣,女,汉族,1954年4月25日出生。

原审被告吴笛,男,汉族,1980年6月23日出生。

上诉人河南大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赵郑广、张晓威、赵梦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鼎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苏桂荣、吴笛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大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赵郑广、张晓威、赵梦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大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赵郑广、张晓威、赵梦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大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赵郑广、张晓威、赵梦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336.34元,减半收取1168.17元,由上诉人河南大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赵郑广、张晓威、赵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钟晓奇

代理审判员  张林利

代理审判员  王明振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梦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