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525号 法定代表人赵郑广,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郑广,男,汉族,1963年8月28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梦,女,汉族,1989年8月21日出生。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张晓威,女,汉族,1965年9月20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威,女,汉族,1965年9月2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鼎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真,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苏桂荣,女,汉族,1954年4月25日出生。 原审被告吴笛,男,汉族,1980年6月23日出生。 上诉人河南大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赵郑广、张晓威、赵梦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鼎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苏桂荣、吴笛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大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赵郑广、张晓威、赵梦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大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赵郑广、张晓威、赵梦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大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赵郑广、张晓威、赵梦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336.34元,减半收取1168.17元,由上诉人河南大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赵郑广、张晓威、赵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钟晓奇 代理审判员 张林利 代理审判员 王明振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梦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