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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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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捷宏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礼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2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捷宏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清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胜豪、史婧,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礼磊,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汉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2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捷宏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清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胜豪、史婧,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礼磊,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召,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河南捷宏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礼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5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王礼磊作为原审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原审被告河南捷宏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上诉人河南捷宏置业有限公司同意王礼磊撤回起诉,同时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王礼磊撤回起诉及上诉人河南捷宏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因原审原告王礼磊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判决失去裁判的前提,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河南捷宏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被上诉人王礼磊撤回起诉;

三、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5954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242元,由原审原告王礼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229元,由上诉人河南捷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忠宇

审判员  郑宗红

审判员  侯军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