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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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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泰富珠宝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白桂芹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4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泰富珠宝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帅,该公司董事长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桂芹,女,195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委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4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泰富珠宝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帅,该公司董事长助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桂芹,女,195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国强,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泰富珠宝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桂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泰富珠宝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700元,由上诉人河南泰富珠宝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向军

审 判 员  李润武

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奕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