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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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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边红岩、蒋航、张红梅,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4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志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丹,女,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边红岩,女,1986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4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志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丹,女,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边红岩,女,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彦晓,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航,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跃雨,郑州市金水区大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红梅,女,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跃雨,郑州市金水区大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国勇,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如良,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边红岩、蒋航、张红梅,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9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忠宇

审判员  郑宗红

审判员  侯军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