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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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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吉双燕,原审被告冉自勤、郭自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2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建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栓琴,女,汉族,1980年6月1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双燕,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2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建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栓琴,女,汉族,1980年6月1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双燕,女,汉族,1986年7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江郑林,男,汉族,1973年11月25日生。

原审被告冉自勤,女,汉族,1976年12月6日出生。

原审被告郭自伟,男,汉族,1975年4月5日出生。

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双燕,原审被告冉自勤、郭自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又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43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忠宇

审判员  郑宗红

审判员  侯军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