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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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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红军因与被上诉人丁晓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晓鹏,男,汉族,1982年6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牛青坡,巩义市新中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红军因与被上诉人丁晓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巩民初字第1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晓鹏,男,汉族,1982年6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牛青坡,巩义市新中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红军因与被上诉人丁晓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巩民初字第1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红军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献峰,被上诉人丁晓鹏及其委托代理人牛青坡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巩民初字第1169号民事判决;

、发回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李红军。

审判长 成 锴

审判员 闫天文

审判员 马常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