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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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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学中因与被上诉人方昌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11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学中,男,汉族,1974年1月1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昌义,男,汉族,1975年11月13日出生。 上诉人李学中因与被上诉人方昌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11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学中,男,汉族,1974年1月11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昌义,男,汉族,1975年11月13日出生。

上诉人李学中因被上诉人方昌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学中,被上诉人方昌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8日,李学中为方昌义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方昌义人民币100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李学中欠方昌义100000元,有欠条为证,且李学中对该欠条真实性无异议,对方昌义要求李学中支付欠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方昌义要求李学中支付利息的诉请求,由于双方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关于方昌义要求误工费及交通费2000元的诉讼请求,无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李学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方昌义的借款100000元。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方昌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方昌义负担550元,李学中负担1100元。

李学中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涉案欠条确系李学中出具,但该欠条形成原因及过程看似合法,内容却严重失实,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实际情况是李学中、方昌义与吕强三人共同出资承包工程,共担风险、共享利益,但方昌义为减少自己损失,胁迫李学中为其出具该虚假欠条。故请求撤销原判第一项,驳回方昌义的一审诉请。

方昌义答辩称,合伙亏了20多万我没要,这个就是借款。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李学中向方昌义出具欠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方昌义持欠条向李学中主张权利,应予支持。李学中认为欠条是受胁迫出具,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李学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怡

审判员 马常有

审判员 闫天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