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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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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国军、刘超、刘振兴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14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志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逊,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国军,男,汉族,1963年10月8日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14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志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逊,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国军,男,汉族,1963年10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卫平,女,汉族,1965年12月5日出生,系赵国军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超,男,汉族,1986年12月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振兴,男,汉族,1972年10月26日出生。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国军、刘超、刘振兴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13)荥民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潘逊、被上诉人赵国军委托代理人王辉、王卫平及被上诉人刘超、刘振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日9时30分,刘超驾驶豫XXXXXX重型自卸货车沿马米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徐垌村中国石化加油站右拐进加油站时,与赵国军驾驶豫AXXXXX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该处时发生相撞,致赵国军受伤,该交通事故经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荥公交认字(2013)第08273号交通事故书认定,刘超负事故全部责任。当日,赵国军被送往荥阳市中医院进行救治,支付门诊收费400元,同日,赵国军被送往153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1、右小腿毁损伤,2、左前臂皮肤撕脱伤,3、右肱骨内髁骨折并肘关节脱位,4、左上肢血管神经损伤,5、左前臂肌肉断裂。赵国军住院59天,支付门诊费共计3196.9元、住院医疗费114095.60元,支付数字化摄影费350元。赵国军于2014年3月10日被送往郑州骨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1、左桡骨头陈旧性脱位(气滞血瘀),2、左肘关节粘连,3、左肱骨内髁、尺骨鹰嘴骨折术后,4、左尺神经、正中神经损伤,5陈旧性下尺桡关节分离,6、左前臂植皮术后,7、右小腿截肢术后。赵国军住院24天,支付住院医疗费45638.02元。赵国军于2014年6月5日被送往郑州骨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1、右胫腓骨中段截肢术后,2、左桡骨小头脱位术后内固定物存留,3、左上肢取皮术后瘢痕挛缩,4、左上肢神经损伤,5、骨质疏松。赵国军住院15天,支付住院医疗费11811.38元。支付门诊费共计941.6元,支付复查费408.8元,赵国军在住院期间购买人血白蛋白费用18600元,赵国军于2014年12月22日到河南省人民医院和黄河中心医院进行检查,支付检查费共计550元。2015年1月19日,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豫唯实司鉴中心(2014)临鉴字第7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意见为1、赵国军右下肢截肢术后的伤残等级为六级,2、左上肢损伤的伤残等级为七级,3、营养期限为90天,护理期限为90天,护理人数为一人。赵国军支付鉴定费1900元。鉴定时支付邮寄费用20元,赵国军住院期间支付毛巾、浴巾费用1220元,外购药花费1280元,赵国军支付交通费2000元。赵国军购残疾辅助器具轮椅费1000元,购残疾辅助器具假肢费43550元。2013年8月,赵国军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赵国军所诉损失。

另查明,赵国军与王卫平系夫妻关系,曾于2011年7月26日与河南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购买位于荥阳市汜河路与博文路交叉口东南侧万业世纪广场9号楼1单元4层403住房一套。赵国军母亲朱金花,生于1931年12月19日,共有五个子女。刘振兴曾支付赵国军费用5.5万元,保险公司经法院先予执行支付赵国军费用10万元。刘振兴系豫XXXXXX轿车的登记所有人,刘超系其司机,具有驾照,该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商业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等险种,保险限额为50万元,保险期限均为2013年4月2日至2014年4月1日止。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391.25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5726.12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6438.12元/年,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为28472元/年。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部门依法定程序所作出的,且当事双方均无异议,刘超负事故全部责任,又因豫XXXXXX轿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赵国军的损失,对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损失,因刘超系被告刘振兴司机,故刘振兴与刘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赵国军的损失,关于门诊费共计4538.5元、复查费408.8元,鉴定检查费550元,住院医疗费171545元、购买人血白蛋白费用18600元,影像费350元,共计195992.3元,该院予以支持,对后续治疗费用,参照鉴定意见书,结合赵国军的伤害情况,后续治疗费用为5326元,该院予以支持。关于误工费,赵国军居住生活在荥阳市,赵国军主张误工费为12563.26元,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关于护理费,赵国军住院共计98天,结合鉴定意见书,赵国军受伤后护理期间为90日,需1人护理,考虑赵国军住院治疗伤害情况,故赵国军护理期间定为98天,需2人护理,参照上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为28472元/年,一年按365天计算,共计15289元(28472*98*2/365)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赵国军主张一天按30元计算,赵国军住院98天,共计2940元,该院予以支持,对超过该部分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关于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1900元,该院予以支持。关于营养费,参照参照评估意见书及结合赵国军的住院病历,赵国军营养期限定为98天,赵国军主张一天按20元计算,共计1960元,该院予以支持,对超过该部分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关于残疾赔偿金,赵国军伤残一个六级、一个七级,因赵国军经常居住地为荥阳市区,故参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391.45元/年,计算二十年,共计253671元(24391.45*20*52%),该院予以支持。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赵国军的母亲朱金花现年83岁,参照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付6438.12元/年,计算5年,因朱金花有五个子女,故其扶养费为(6438.12*5*52%/5),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3347.8元,该院予以支持。赵国军住院期间支付毛巾、浴巾费用1220元,外购药花费1280元,赵国军购残疾辅助器具轮椅费1000元,购残疾辅助器具假肢费43550元,该院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赵国军的情况,以3万元为宜。除去鉴定费1900元、鉴定时支付邮寄费用20元,为鉴定支付检查费550元外共计569589.36元,交强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交强险人身方面保险限额为12万元、商业险保险限额为50万元,保险公司又承担全部责任,扣除保险公司支付赵国军的10万元,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之内赔偿赵国军469589.36元,根据保险条款约定,鉴定费1900元,鉴定时支付邮寄费用20元,为鉴定支付检查费550元,由刘振兴与刘超连带赔偿,因刘振兴曾支付赵国军费用55000元,两者相抵后所得52530元,故待赵国军获得上述赔偿后退还赵国军所垫费用52530元,刘振兴亦可以向刘超追偿其应负担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国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赵国军损失共计四十六万九千五百八十九元三角六分;待赵国军获得上述赔偿后十日内退还刘振兴所垫付费用共计五万二千五百三十元;驳回赵国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八千一百五十二元,由赵国军负担五百九十六元,由刘振兴负担七千五百五十六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