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四初字第166号 负责人:赵春玲,行长。 被告:许昌恒丰车轮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风琴,总经理。 被告:郑州金苑面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长安,总经理。 被告:刘风琴,女,汉族,1962年11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告许昌恒丰车轮材料有限公司、郑州金苑面业有限公司、刘风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15年9月1日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03元,减半收取2701.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701.5元,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