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四初字第165号 负责人:赵春玲,行长。 被告:许昌恒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保良,总经理。 被告: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洪发,总经理。 被告:李保良,男,汉族,1962年2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告许昌恒丰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李保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298元,减半收取8414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9149元,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担,退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8414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