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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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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康留木诉被上诉人郝永申、杨旭东、朱保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松江,男,汉族,1963年3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米宗周,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帅兵,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永申,男,汉族,1965年10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米宗周,河南泽重律师事务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松江,男,汉族,1963年3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米宗周,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帅兵,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永申,男,汉族,1965年10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米宗周,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帅兵,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旭东,男,汉族,1986年6月2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保圈,男,汉族,1949年9月12日出生。

上诉人康留木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登封市人民法院(2013)登民一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康留木及其委托代理人范志恒,被上诉人苏松江、郝永申及其委托代理人米宗周、被上诉人杨旭东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朱保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登封市人民法院(2013)登民一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康留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70元,予以退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