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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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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吴西川诉被上诉人河南中美铝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二终字第8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西川,男,汉族,1955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大冶镇桥板河村七组。 委托代理人秦海渠,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美铝业有限公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二终字第8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西川,男,汉族,1955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大冶镇桥板河村七组。

委托代理人秦海渠,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告成镇。

法定代表人陈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栗魁,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超,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西川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4)登民二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西川及其委托代理人秦海渠、被上诉人河南中美铝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栗魁、梁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4)登民二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吴西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李继军

审 判 员  扈孝勇

代理审判员  潘 冲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子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