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二终字第10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男,汉族,1968年10月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林昌,男,汉族,1956年12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海枫,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建因与被上诉人陈林昌、原审被告张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建于2015年8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建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刘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金 审判员 宋江涛 审判员 周 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