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刘熙丹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登封市分公司、原审第三人河南博阔劳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二终字第10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熙丹,女,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献伦,男,195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大冶镇洧源街19号。 委托代理人景俊娜,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二终字第10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熙丹,女,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献伦,男,195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封市大冶镇洧源街19号。

委托代理人景俊娜,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封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景国计,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景振敏,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河南博阔劳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建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军,系该公司副经理。

上诉人刘熙丹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登封市分公司、原审第三人河南博阔劳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5)登民一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熙丹又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熙丹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熙丹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刘熙丹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军胜

审判员  吴雪贤

审判员  黄智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