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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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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百玲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鑫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14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百玲,女,汉族,1964年1月29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裕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14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百玲,女,汉族,1964年1月29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裕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百玲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鑫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3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百玲,被上诉人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苑置业)的委托代理人王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30日,张百玲作为买受人、鑫苑置业作为出卖人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百玲购买鑫苑置业开发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陇海路南、庆丰街西7幢2单元3层302号房屋,建筑面积为81.09平方米,总价款为533661元,付款方式及交房期限为,其中113661元,于2010年8月30日现金付款,剩余420000元,商业贷款,出卖人应当在2012年9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该商品房经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五大责任主体验收合格同意交付的,等等。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420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处理方式如下:若出卖人在约定时间内不履行产权登记备案责任,出卖人逾期不足420日的,承担全部房款的0.2%的违约金直至完成备案。逾期在420日以上的,买受人提出退房,出卖人须承担全部房款0.5%的违约金并退还全部购房款。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是:出卖人承诺与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系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1、交付时,水、电、室外道路达到使用条件。2、天然气于房屋交付后六个月内由买受人申请点火验收。3、暖气管网随房屋同时交付,买受人可在交付后的第二个采暖季节向市政部门申请供暖条件。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出卖人同意提供替代条件,但使用费用由买受人承担直至满足本合同约定的交付配套标准。合同还对其它事项进行了约定。后张百玲向鑫苑置业交纳购房款533661元。2010年11月23日,张百玲购买的郑州市二七区庆丰街17号院鑫苑现代城7号楼2单元3层302号房屋在郑州市房屋交易和登记中心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2013年3月6日,鑫苑置业将房屋交付张百玲。因逾期交房,鑫苑置业向张百玲支付了逾期交房违约金。房屋交付的第二个采暖季节,暖气设备未能正常运行,导致张百玲不能正常使用暖气。2013年11月10日,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西区供热分公司对鑫苑置业的采暖工程进行检验,并出具工程验收证书,验收意见为:鑫苑现代城采暖工程(一次网、热力站),该工程严格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施工质量验收的规定,质量等级合格。经验收达到城镇集中供热规范及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验收合格。鑫苑置业委托杨丽于2014年1月23日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向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分别于2014年1月23日、2014年2月10日递交二七区庆丰街17号院1号楼1幢和二七区庆丰街17号院7号楼7幢房屋的房屋所有权初始、变更登记申请书。张百玲所购买的郑州市二七区庆丰街17号院鑫苑现代城的房产的供热部门为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向各用热单位发布关于2014年冬——2015年春采暖期热费收缴事宜的公告,公告载明,供热价格居民用热按面积收费0.19元/㎡·日。计费标准为居民用热按套内建筑面积计费(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中未标明套内建筑面积的,按房屋建筑面积的90%计费),其他用热按建筑面积计费;计量热价按用热量计费。2014年9月26日,张百玲向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缴纳2014年11月15日至2015年3月15日期间的暖气费1664元。

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张百玲、鑫苑置业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420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出卖人逾期不足420日,出卖人承担全部房款的0.2%的违约金直至完成备案。2013年3月6日,鑫苑置业将房屋交付张百玲。2014年2月10日,鑫苑置业将张百玲所在的二七区庆丰街17号院7号楼办理权属登记需提交的资料提供到郑州市房屋交易和登记中心备案。因鑫苑置业并非房屋所有权权属证书的办证单位,其已在约定的420日内履行了协助办理房产证的义务,履约行为并无不当。张百玲要求鑫苑置业支付张百玲迟延交付房产证的违约金18304元以及因迟延办证给张百玲造成的暖气费损失321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张百玲要求鑫苑置业支付因供暖设施的问题导致2014年11月15日至2014年12月15日期间暖气不暖的违约金1600元及退还暖气费400元的诉讼请求,因2013年11月10日,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西区供热分公司已对鑫苑置业的采暖工程进行检验,并出具工程验收合格证书,且鑫苑置业不是收取暖气费的主体,故张百玲的该项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张百玲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元,由张百玲负担。

上诉人张百玲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备案应该是个人的小证,不是大证,鑫苑置业未按合同约定备案,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一个月没有供暖就该把供暖费退还。

被上诉人鑫苑置业答辩称:鑫苑置业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了备案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鑫苑置业已按约定敷设了管网,暖气不热,退还暖气费的责任主体并非鑫苑置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