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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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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艾华琴与被上诉人曾宇、天津市美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艾华琴、被告天津市美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下属的郑州第二分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被告艾华琴既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与原告到房屋管理部门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艾华琴、被告天津市美信房地产经纪限公司下属的郑州第二分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效。合同签订后,被告艾华琴既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与原告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相关手续亦未向原告支付房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合同约定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总房款2‰的违约金,本案争议房屋总房款为735000元,故日违约金为735000×2‰=1470元,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4万元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故该院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违约金4万元的诉讼请求,支持被告艾华琴向原告支付定金4万元,被告天津市美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收取定金1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艾华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艾华琴辩称其未履行合同的原因在于签订合同时第二分公司告诉其可以用公积金贷款,但后来第二分公司公积金贷款未办理成功,但被告艾华琴并未提供证据对以上事实予以证明,原告对此亦不予认可,故对被告艾华琴此抗辩理由,该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艾华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宇支付违约金4万元,被告天津市美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收取定金1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艾华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曾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曾宇210元,被告艾华琴负担840。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