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8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军,女,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钢、刘薇薇,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刘强国。 法定代表人陈伟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尊享投资有限公司。 上诉人苏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100元退还上诉人苏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