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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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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凯与被上诉人李波、宋慧、李芳、原审第三人张旭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4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凯,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波,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龚怀侠,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4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凯,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波,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龚怀侠,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慧,女,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芳,女,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

原审第三人张旭红,女,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赵凯因与被上诉人李波、宋慧、李芳、原审第三人张旭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赵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欧阳梅

审 判 员  张向军

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马 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