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4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凯,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波,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龚怀侠,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慧,女,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芳,女,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赵凯因与被上诉人李波、宋慧、李芳、原审第三人张旭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赵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欧阳梅 审 判 员 张向军 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马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