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蔡保柱、原审被告邢小彬、邵文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二终字第10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大道20号中太大厦。 法定代表人燕振义,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保柱,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二终字第10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大道20号中太大厦。

法定代表人燕振义,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保柱,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20号院2号楼30号。

委托代理人韩永强,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海涛,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邢小彬,男,1984年7月26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颖县皇帝庙乡商桥村北街35号。

原审被告邵文选,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101号院1号楼113号。

上诉人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保柱、原审被告邢小彬、邵文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88元,由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增军

审 判 员  贾建新

代理审判员  黄跃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