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二终字第8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卫星,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聃,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任文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豪,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德波,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郑州永星印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卫星。
原审被告尚增强,男,汉族,1971年6月19日出生。
原审被告王建强,男,汉族,1974年2月24日出生。
上诉人杜卫星与被上诉人郑州福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郑州永星印务有限公司、尚增强、王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杜卫星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40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杜卫星于2015年9月18日以其与郑州福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杜卫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72元,由杜卫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军胜
审判员 郑新红
审判员 黄智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