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丁某因与被上诉人车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12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女,汉族,1988年5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毛培锋,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戚斌,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车某,男,汉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12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女,汉族,1988年5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毛培锋,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戚斌,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车某,男,汉族,1985年1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晔方,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丁某因被上诉人车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初字第1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二审出现新证据,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初字第16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退还上诉人丁某。

审判长  崔航微

审判员  陈 赞

审判员  陈启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