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12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女,汉族,1988年5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毛培锋,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戚斌,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车某,男,汉族,1985年1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晔方,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丁某因与被上诉人车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初字第1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二审出现新证据,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初字第16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崔航微
审判员 陈 赞
审判员 陈启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