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1415号
法定代表人李凤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水英,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鲁民,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璟,男,汉族,1970年5月3日出生。
上诉人河南乾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14)巩民初字第4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乾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河南乾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乾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河南乾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成锴
审判员李长军
审判员于岸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