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14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庭州,男,汉族,1946年1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宏现,巩义市第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光,男,汉族,1987年11月1日出生。
上诉人马庭州因与被上诉人李晓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巩民初字第1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马庭州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马庭州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庭州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马庭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建军
审判员 刘红军
审判员 赵晓涵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