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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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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庭州因与被上诉人李晓光不当得利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14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庭州,男,汉族,1946年1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宏现,巩义市第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光,男,汉族,1987年11月1日出生。 上诉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14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庭州,男,汉族,1946年1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宏现,巩义市第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光,男,汉族,1987年11月1日出生。

上诉人马庭州因与被上诉人晓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巩民初字第1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马庭州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马庭州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庭州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马庭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建军

审判员  刘红军

审判员  赵晓涵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