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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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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省接待办公室汽车队与被上诉人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3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接待办公室汽车队。 法定代表人郭富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涛、李羽飞,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3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接待办公室车队

法定代表人郭富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涛、李羽飞,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金色光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刘海威,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洪杰、祝世杰,河南金色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接待办公室车队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四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公正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省接待办公室汽车队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省接待办公室汽车队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申请撤回起诉,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被上诉人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判决失去裁判的前提,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河南省接待办公室汽车队申请撤回上诉;

二、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四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被上诉人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745元,减半收取7372.5元,由被上诉人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745元,减半收取7372.5元,由上诉人河南省接待办公室汽车队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