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2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珏,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秋凤,女,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耿琳琳,女,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系殷秋凤之女。 上诉人王晓珏因与被上诉人殷秋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5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晓珏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晓珏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晓珏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王晓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范亚玲 审判员 赵建伟 审判员 张 晔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