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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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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芬隆与被上诉人赵晓丹、赵磊继承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3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芬隆,女,194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建华,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洁,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晓丹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3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芬隆,女,194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建华,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洁,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晓丹,女,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磊,女,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魏振清,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伟衡,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王芬隆因与被上诉人赵晓丹、赵磊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1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17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芬隆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  张向军

审判员  李润武

审判员  张海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